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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
联系方式:0318-6811012
注册时间:2006-03-23
公司地址:景 县广川镇开发区
简介:
铁塔技术、研发、设计、生产、安装及维护;高速龙门架、交通标志杆、交通标志牌、灯杆、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及制品、玄武岩纤维及制品的生产、研发、加工、销售;不锈钢制品、铁塔销售;通信设施租赁、销售、施工;钢结构施工、金属结构的制造、钢结构技术研发、设计、加工、销售、安装及维护;基础施工、建筑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综合管廊、铁路接触网及附件、声屏障、抗震支吊架、管廊支架及附属设备、多元素合金共渗金属构件、桥梁预埋件、金属波纹管、预应力锚具及配套产品、钢筋套筒的加工与销售;护栏、防护网;桥梁伸缩装置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钢管杆、钢桩、地脚螺栓、钢管塔、电力角钢塔的研发、设计、生产、安装及维护;机房、机柜加工及销售;铁塔检测、铁塔拆除和回收;装卸搬运服务、技术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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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1127民初1179号         判决日期:2021-08-03         法院:景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特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中铁二局电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加工货款1376034.4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以“确认函”的形式由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给被告加工制作“铁路电气化通信铁塔”,加工完成后,被告自2017年4月到2020年12月分6次给付部分款项,仍欠1376034.44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无故不予给付,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合同第24.1条款约定提交买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解决,该条款合法有效,应当适用。买方所在地为成都,且成都仅有成都仲裁委员会这一个仲裁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成都仲裁机构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故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河北贝斯特塔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代宪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瑜 书记员温明泉
判决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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