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刚强、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522执194号
判决日期:2021-08-03
法院: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雷刚强与被执行人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信公司)、湖南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以下简称湘信公司新邵分公司)、唐宝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湘052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刚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1年2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唐宝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雷刚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2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于2021年2月26日至3月11日分别向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3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唐宝庆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面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王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磊
判决日期
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