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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609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军
联系方式:020-84828448
注册时间:2008-12-26
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城路119号(综合楼)三、四层
简介:
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企业自有资金投资;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市政设施管理;防洪除涝设施管理;工程排水施工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市政工程设计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施工总承包;地下管线探测;机械设备专业清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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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与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13民初24364号         判决日期:2021-08-03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锦文、何嘉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车辆保证金5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6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0年8月4日604.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动车租赁合同》(合同编号:WSHT201903004),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租两台东风ER30电动车,租期为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租赁两台车的车辆保证金合共为56000元,并约定租赁期满后,经查明在租赁期内没有未处理的交通违章,被告需在租赁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无息退还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车辆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在已达到符合退还保证金的条件情形下,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向原告退还车辆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促,但均未果。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拒不退还保证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亦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19年3月1日向被告租车,并签订《电动车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为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月租金为1266元每台。合同约定了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向被告交纳了56000元保证金,被告向原告交付车牌号为粤AD93561、粤AD86377的车辆两台。租车单约定出租方在承租方合同到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经查询无违章、无责任事故的无息退还保证金。2020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关于退还合同保证金的函》,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在4月24日前退还保证金。2020年9月7日和2020年9月8日,原告将案涉两台车辆交还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验车单》。前述56000元保证金,被告至今没有退还。原告催收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称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的租金原告已全部支付,2020年3月1日至实际还车之日期间的租金原告没有支付,原告自愿在被告应返还的保证金中予以抵扣。应抵扣的金额为15825元(1266元×6个月×2台车+1266元×7天÷30天+1266元×8天÷30天)。 另,原告因本案纠纷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113财保24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56604.87元的财产,原告为此支付诉前财产保全费586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40175元及利息(利息以401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9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6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负担344元,被告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72元。保全费586元,由被告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温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翠莹
判决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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