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何素清、吴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0103执6443号
判决日期:2021-08-03
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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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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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03民初138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素清、吴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87810.9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唐华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游
判决日期
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