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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闫新国
联系方式:0771-5772168
注册时间:2010-12-28
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5号华润大厦C座1F、2F、3F、3MF、30F、31F、36F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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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何素清、吴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0103执6443号         判决日期:2021-08-03         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03民初138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素清、吴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87810.9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唐华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游
判决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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