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颜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0103执645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03
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执行人颜华龙、杨碧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103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颜华龙、杨碧珠名下相关银行账户。本院穷尽调查手段和查控措施,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走访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完全实现本案债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唐华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凤豈
判决日期
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