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尤永怀
联系方式:010-55909916
注册时间:2011-09-19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24号楼12层1508室
简介:
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收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企业信用的征集、评定;企业、个人的信用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租办公用房。(“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崔鹤亭与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14民初371号         判决日期:2021-08-03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鹤亭与被告尤永怀、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王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永怀、中赢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崔鹤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尤永怀因公司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17年4月3日原告通过其配偶邱应哲银行账户向被告尤永怀提供借款本金120万元。2017年4月16日,被告尤永怀向原告崔鹤亭出具书面《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借款月利率1.25%,被告中赢公司作为担保方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自2020年1月1日,被告无故拒不支付原告利息,且借款期限届满拒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属于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现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尤永怀、中赢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日,尤永怀向崔鹤亭出具借据,载明:“本人尤永怀(身份证号×××)今向崔鹤亭先生/女士(身份证号×××X)借款人民币大写:计壹佰贰拾万元整,小写:¥1200000元整。借款用途: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借款日期自2017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1.25%(月息百分之一点二五)。付息日期为每月1日。支付账户名称:崔鹤亭,账号:×××。如不能按时支付足额利息及借款额,借款人及担保方愿意承担支付利息及本金的双倍违约金。”尤永怀在借款人处签字,中赢公司在担保方处盖章。2017年4月3日,崔鹤亭通过邱应哲账户向尤永怀转账1200000元。崔鹤亭认可从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尤永怀每月向崔鹤亭转账15000元利息,之后尤永怀至今一直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偿还本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尤永怀偿还崔鹤亭借款本金1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尤永怀支付崔鹤亭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1.2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被告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尤永怀追偿; 五、驳回崔鹤亭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16元,由被告尤永怀、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尤永怀、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贾文扬
判决日期
2021-08-0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