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924民初836号
判决日期:2021-08-03
法院:海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10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河北亨泰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0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常建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俊香
法官助理刘秋军
书记员刘盼盼
判决日期
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