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广东宝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粤1973财保1677号
判决日期:2021-08-03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宝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广东宝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相当于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投保额度为3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广东宝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相当于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当在前述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已保全财产被转移导致损失的风险及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罗磊
审判员汤文锋
审判员梁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文倩
书记员周慧娜
判决日期
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