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相凯、彭相朝等与曹俊京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122民初2493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相凯、彭相朝、赵学良、刘巧峰、孟祥高与被告曹俊京、郑州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相凯、彭相朝、赵学良、刘巧峰、孟祥高、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乾、祁永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俊京、郑州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程相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曹俊京支付原告工资8250元;2、要求被告郑州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资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曹俊京承包的郑州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工程位于中牟县××村安置区××村,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项目总包方,原告与被告曹俊京是老乡,2020年3月初,原告在被告曹俊京班组干活,被告曹俊京于2020年11月9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并承诺2020年底付清,且原告与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核对欠款金额,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给付,但一直未付,被告郑州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分包给被告曹俊京,应当对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彭相朝、赵学良、刘巧峰、孟祥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曹俊京支付四原告工资140100元,并以1401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要求被告郑州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资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曹俊京承包的郑州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工程位于中牟县××村安置区××村,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项目总包方,四原告与被告曹俊京是老乡,2020年3月初,四原告在被告曹俊京班组干活,被告曹俊京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9月12日、9月5日、10月2日向四原告出具5张欠条,并承诺2020年底付清,且原告与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核对欠款金额,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给付,但一直未付,被告郑州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分包给被告曹俊京,应当对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曹俊京、郑州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答辩。
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劳务费支付给被告郑州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按合同节点拖欠劳务费的情况,原告与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本案与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关,要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3日,被告曹俊京向原告方出具劳务费计算清单一份,内容为:十里头、七里岗项目工地,孟祥高4人从2020年8月13日以后到秋收,干活工费,项目付过生活费,剩余工费由我付清。2#楼、3#楼维修费用,维修线路不通共366道×50元=18300元-3000,包含刘巧峰、彭相朝工费。
2020年9月5日,被告曹俊京向原告方出具劳务费计算清单一份,内容为:刘巧峰、彭相朝包工:4#楼维修2-7层,共计6050元,2#楼接弱电线管15层-17层,14层西单元2户,共计1950元,2#楼17层室内维修16道×50元=800元。日工:两个人每人0.5工,0.5×280=140元、0.5×260=130元。以上合计9070元-2000-1000。程相凯8月份9工×200元=1800元-1000。
2020年9月12日,被告曹俊京向原告方出具劳务费计算清单二份,内容为:2#楼排堵共计91处,每处50元,91处×50元=4550元。日工:赵学良和孟祥高每人0.5个工,合计:1×280=280元。彭相朝、刘巧峰维修4#楼2层1个单元,1层整层共计1650元,3#楼维修23层、22层、21层、20层,每层230元,合计:4×230元=920元,共计2570元。
2020年10月2日,被告曹俊京向原告方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十里头欠孟祥高、赵学良、刘巧峰、彭相朝4人工程款114850元,2020年底付清。
2020年11月9日,被告曹俊京向原告程相凯出具工程量计算清单,内容为:程相凯工程量1、4#、5#防雷、组火圈、杂活、清垃圾、日工,64.5+27.5×200元,借4200元,剩余8250元。
后被告曹俊京未予支付,原告方于2021年2月18日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彭相朝、赵学良、刘巧峰、孟祥高称:“五张条共计143620元,被告曹俊京给了一部分,剩余140100元。”
庭审后,原告程相凯明确被告曹俊京支付过部分劳务费,尚欠其劳务费825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曹俊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相凯工资8250元;
二、被告曹俊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相朝、赵学良、刘巧峰、孟祥高工资1401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程相凯、彭相朝、赵学良、刘巧峰、孟祥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2元,减半收取1576元,由被告曹俊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四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同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合议庭
审判员赵海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袁征
判决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