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绿生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03民初808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绿生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中节能绿碳环保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节能绿碳(遵义)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绿生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绿生有机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另案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康龙
审判员胡晓波
审判员陈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甘德霞
书记员金鑫
判决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