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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廖凯
联系方式:0755-83785355
注册时间:1993-09-1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八号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建筑工程设计(含从事相应等级和范围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六大类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并可从事以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城市规划编制;市政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建筑工程监理;图文处理。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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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云0721民初379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089646元及违约金627097.6元(暂计至2021年3月21日,其余违约金请求续计至被告实际付清设计费之日);2.判令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诉讼保全担保费;3.判令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及理由:2018年初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选定原告作为其投资的康美健康小镇(丽江)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及初步设计的设计单位,原告即开始向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提供设计服务。2018年3月25日原告已向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提供了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确认的修详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文本供被告上报评审。2018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签订《康美健康小镇(丽江)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万案及初步设计合同》(以下简称《总设计合同》),《总设计合同》签订后,由于合同原定地块被拆分成两个部分,分别在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康美健康小镇健康养老(丽江)有限公司名下,故原告与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又签订编号KMXZ-LJ1803-SJ003-补1《补充协议书(一)》,约定双方终止《总设计合同》的履行,由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康美健康小镇健康养老(丽江)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合同约定设计工作内容及合同价款等,原告已经履行的部分转入新签订的合同之中,并同样视为已经履行。为此,2018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签订编号KMXZ-LJ1808-SJ015《康美丽江健康小镇项目一智慧康养、智慧养老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委托原告承担“康美丽江健康小镇项目一智慧康养、智慧养老”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工作,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单价1.2元每平方米、方案设计费单价16元每平方米,设计费共计115万元人民币,设计费按照约定付款节点分三到四次支付完毕,但同时约定原告将设计成果交付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后,因非原告的原因,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未回复意见、或未上报政府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时,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应支付本阶段应付的该笔设计费。设计合同还约定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天,应承担该阶段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原告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5日收到原告提交的已经得到其确认的修详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文本后上报政府规划部门,2018年4月3日丽江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了部门联席及专家审查会,通过了原告提交的设计方案并形成了评审意见。其后原告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了相应的修订。2018年4月26日,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针对《总设计合同》的约定对丽江项目北区地块(即案涉地块)进行巨大的业态调整,并对原告提出颠覆性的修改设计要求,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因颠覆性修改设计而增加的设计费用,原告遂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修改设计,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成果提供给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且取得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的确认。2018年12月14日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以原告提交的修详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正式盖章成果文件向规划部门报送审批,并于同年12月17日获得玉龙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盖章通过,案涉康美丽江健康小镇项目北区获得玉龙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地字第玉龙县20180001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结算、确认原告设计工作的完成情况、设计费的支付收取情况及增加的修改设计费的金额等事项,2019年8月13日,原告与康美公司进行约谈,形成《约谈记录表》。2019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根据该约谈结果签订《康美丽江健康小镇项目—智慧康养、智慧养老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设计项目补充合同(一)》(以下简称《补充合同》),《约谈记录表》作为《补充合同》的附件,前述两份文件确认:1.《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及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2018年4月提出的修改设计成果原告均已完成,《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用双方结算确认为1054146元,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已经支付539500元(第一、二笔设计费),尚有514646元没有支付,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应于重新申报规划方案前支付;2.修改设计费为57.5万元,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应于《补充合同》签订后支付;3.《补充合同》是《设计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补充合同》与《设计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约定为准,《补充合同》未涉及的(包括违约金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等)按《设计合同》执行。因此,就案涉康美丽江健康小镇项目一智慧康养、智慧养老项目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应付原告设计费1089646元。但《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上述设计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原告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已经开始向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并交付了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认可的且可供其申报规划审批的设计成果,但被告第一、二笔设计费迟延至2019年9月17日才支付;剩余设计费及原告大幅让步后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应付的颠覆性修改设计费一直未付。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使用了原告的设计成果而不按期支付到期设计费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就迟延支付全部设计费承担违约责任。另,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法人独资的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等的规定,依法也应对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设计合同》第16.5项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故鉴于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 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针对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康美健康小镇(丽江)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及初步设计合同》(2018.4.8);2.编号KMXZ-LJ1803-SJ003-补1《补充协议书(一)》(2018.8.24);3.编号KMXZ-LJ1808-SJ014《康美丽江健康小镇项目—智慧康养、智慧养老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合同》;4.丽江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丽江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规委会议关于《康美健康小镇(丽江)项目修建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审议意见的通知;5.康美健康小镇(丽江)项目修建详细规划设计方案专家组意见;6.审批通过的设计图;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设计成果完成确认单;9.《康美丽江健康小镇项目—智慧康养、智慧严老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设计项目补充合同(一)》2019.12.27(含附件《约谈记录表》2019.8.13);10.被告支付设计费539500元的网上银行电子回执;11.设计费发票及邮寄清单、物流信息;12.担保费发票;1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康美健康小镇健康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2、3、6、7、8、证据9中的《康美丽江健康小镇项目—智慧康养、智慧严老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设计项目补充合同(一)》、证据10、12、13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证据9中附件《约谈记录表》虽真实,但不能充分证明原告拟证明的事实,对其证明力,本院将综合全案予以评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8日,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康美健康小镇(丽江)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及初步设计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承接康美健康小镇(丽江)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及初步设计任务;项目名称康美健康小镇(丽江)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及初步设计;项目地址云南省丽江市;用地指标及建筑规模:地块一(医疗卫生用地)、地块二(居住商服混合用地)、地块三(公园用地),合计规划用地面积269322㎡、建设地块用地面积227861㎡、建筑面积186704㎡;乙方工作阶段服务内容及工作成果具体参见附件一设计任务书;合同还详细约定了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及结算方式、设计费支付阶段、双方义务、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等内容。2018年8月24日,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合同编号KMXZ-LJ1803-SJ003-补1《补充协议(一)》,约定:鉴于双方于2018年4月8日签订的《康美健康小镇(丽江)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及初步设计合同》(以下称原合同)中第二条约定的地块现拆分为两部分,分别在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康美健康小镇健康养老(丽江)有限公司名下,因地块主体发生变化,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决定签订本补充协议书;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履行原合同,由乙方分别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康美健康小镇健康养老(丽江)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合同,甲乙双方原合同已履行部分转到新签订的合同之中(视为新合同中甲乙方已履行),工作内容及合同价款以新签订的合同为准;乙方同意终止本项目原合同中的公园用地修详规划及方案设计、医院初步设计的相关内容,并同意不收取原合同中关于此部分内容的设计费用,及不将此部分设计内容列入新签合同之中,按照扣除原合同中此部分内容的设计费后进行申请相应阶段的设计费用。同日,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合同编号KMXZ-LJ1808-SJ014《康美健康小镇(丽江)项目—智慧康养、智慧养老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承接康美健康小镇项目—智慧康养、智慧养老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设计任务,项目名称康美丽江健康小镇项目—智慧康养、智慧养老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设计,项目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康美丽江健康小镇。乙方工作阶段服务内容及工作成果具体参见附件一设计任务书。暂定合同总价为115万元,结算方式:固定综合包干单价乘以双方签认的实际面积为最终结算价款;设计费结算:修规设计费结算以实际建设地块用地面积×修规设计包干单价计算,方案设计费结算以实际建筑面积×方案设计包干单价计算;由于地下室面积未定,设计费用总额不包含地下室设计,地下室方案设计包干单价为2元/㎡,固定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且不限于所有设计费、差旅费、规费、管理费及税金等所有一切相关费用及风险费,今后不作调整。支付方式:1.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阶段为本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日内支付定金20%(2.2万元),修详规设计阶段成果提交甲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45%(4.95万元),修详规设计阶段成果得到甲方确认经双方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总价扣除已支付款后的尾款;2.单体建筑设计阶段为本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日内支付定金20%(20.8万元),建筑方案提交甲方后7个日历日内支付25%(26万元),建筑方案获得甲方或政府确认后7个日历日内支付35%(36.4万元),建筑方案设计获得甲方确认或政府审批,经双方结算后7个工作日历日内支付结算总价款扣除已支付款后的尾款。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该阶段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规定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指令或函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视为送达并生效:……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拒绝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双方送达地址如下:甲方送达地址为昆明市呈贡新区春融街上海东盟A栋1401,乙方送达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1309室。双方在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18年9月17日,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设计费539500元。2018年12月17日,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提交的康美丽江健康小镇项目北区修详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获得玉龙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盖章通过,案涉康美丽江健康小镇项目北区获得玉龙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地字第玉龙县20180001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9年1月23日,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向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提交了《设计成果完成确认单》,载明:“成果名称:康美丽江健康小镇项目—智慧康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及单体建筑设计成果。成果内容:我司已于2018年3月25日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及单体建筑设计成果,并获得甲方确认;2018年12月14日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及单体建筑设计成果正式盖章成果文件于规划局审批,2018年12月17日规划局通过并盖章。以上成果我司已提交,请贵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此函下方签字,以此确认!”2019年1月28日,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设计部负责人罗磊在该确认单中甲方代表人(签字)一栏签字,并注明“2018年12月17日北区修祥规规划局正式盖章,满足支付要求”。2019年8月13日,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有限公司(甲方)进行约谈并形成《约谈记录表》。《约谈记录表》中乙方意见和诉求第5点载明:“截止2019年5月27日,我院收费情况如下:北区(智慧养老):(现合同总额1054146元,已收款539500元,未收款514646元),修规已收款第一阶段20%(22000)+第二阶段45%(49500)=71500元,方案已收款第一阶段20%(208000)+第二阶段25%(260000)=468000元。”《约谈记录表》中甲方意见和回应第5点载明:“设计付款进度因公司现状,甲方面临诸多困难,望深圳总院能予以体谅,我司也将全力跟进此事宜,及时向领导反馈。”2019年12月27日,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康美健康小镇(丽江)项目—智慧康养、智慧养老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设计项目补充合同(一)》,约定:一、签订背景:2019年8月13日,甲乙双方就康美丽江健康小镇项目增补合同事宜进行约谈;商定结果:考虑到战略合作及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最终修改设计费优惠至按原合同总设计费50%计取。三、修改设计费计算,考虑到双方战略合作及良好合作的关系,结合2019年8月13日的《约谈记录表》意见(附件一),本次修改设计费将按原合同总设计费用50%计取,故本次修改设计费为:原合同设计费总额×50%,即115万元×50%=57.5万元。四、设计费支付进度,由于本补充协议前修改设计成果已全部提交甲方,并经甲方审查通过,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相应金额合法税票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五、合同附件一2019年8月13日约谈记录表。该补充合同第二条详细约定了修改工作量。2021年3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20年7月23日,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设计部工作人员李小祥通过微信将其公司系统内涉案项目走结算审批流程的文件(名为CB12合同结算申请)截图发给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少娜,该文件中记载:合同编号KMXZ-LJ1808-SJ014,合同名称智慧康养、智慧养老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合同,合作方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150000元,合同结算方式固定综合单价,报审价格1054146元,工程竣工验收日期2020年7月23日,合同结算价1054146元,结算价款与合同价款差异分析,合同内允许调整部分增减金额-95854元。陈少娜收到该文件截图后回复“对的,没错。”,李小祥又回复“OK,我在跟进流程,走完即可付款出去”。2021年3月2日,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少娜将修改设计费575000元的税务发票通过EMS邮寄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春融街上海东盟A栋1401,物流信息显示于2021年3月4日已签收。 再查明,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8年3月14日,股东为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案涉康美丽江健康小镇项目北区现已停工
判决结果
一、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089646元(壹佰零捌万玖仟陆佰肆拾陆圆)及违约金50000元(伍万圆); 二、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50元,由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6807元,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和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合议庭
审判长李正丽 审判员和国慧 人民陪审员子仙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琴
判决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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