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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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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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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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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超、李春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1104执恢31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李俊超与李春校、刘卫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1104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04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李春校于2018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李俊超借款本金20000元,担保人刘卫兵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如被告李春校、担保人刘卫兵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调解内容,李俊超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借款本金、法律规定的延迟履行金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息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担保人刘卫兵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25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95元,由被告李春校负担。因李春校、刘卫兵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俊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银行账户有存款1000元左右,已冻结,暂未处置,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4日止; 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卫兵名下位于漯河市××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为:郾私96字第14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7月29日止;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卫兵名下车牌号为豫L×××××的车辆一辆; 4、公积金无; 5、其他财产无;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被执行人未查找到案,申请执行人也称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六十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朱明旭 审判员张俊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培军
判决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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