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8民终2050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因与四十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4354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拜建国
审判员董艳伟
审判员张前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林声
书记员孙惠惠
判决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