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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树华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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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军、张远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5民申455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刘文军因与被申请人张远奎、朱成红及一审被告答俊凯、柏金红、赵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5民终1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文军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系案涉淮河花园项目的开发商,赵树华系其雇用的项目管理人员,赵树华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系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案涉往流淮河花园项目系固始县往流中学为解决教职工住宿问题而新建的宿舍楼,再审申请人为往流中学的投资人,赵树华是工地聘请的管理人员。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和被申请人约定用淮河花园的房屋抵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二)赵树华出具欠条系个人行为,原审判决认定该欠条作为依据判决申请人支付货款405617元于法无据。刘文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张远奎、朱成红共同提交意见称,(一)一审法院依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证据材料依法认定刘文军系淮河花园项目的开发商,赵树华系刘文军雇佣的管理人员,赵树华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二)一审判决认定刘文军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答辩人约定用淮河花园的房屋抵付工程款,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正确的,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缺乏事实依据的。(三)赵树华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综上,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赵树华提交意见称,被申请人结账时我们都不在场,他自己结的账,让我出个条我就给出个条
判决结果
驳回刘文军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永宏 审判员朱长华 审判员黄共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艳
判决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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