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鸿鑫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沁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沁阳市土地规模整治项目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882民初1403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鸿鑫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沁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沁阳市土地规模整治项目建设指挥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福建鸿鑫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5233.07元及利息43884.7元(自2017年6月15日至2021年2月1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2月16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2、被告支付原告质量保证金265233.07元及利息31111.1元(自2018年6月15日至2021年2月1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2月16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沁阳市王召等一个乡(镇)2个办事处土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工程四标段施工合同》,由原告承担沁阳市王召等一个乡(镇)2个办事处土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工程第四标段农田水利工程施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积极组织施工,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至今欠付工程款265233.07元,质量保证金265233.07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款项支付事宜,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支付所欠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沁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沁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沁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有义务支付原告主张的任何款项,请求驳回原告对沁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诉讼请求。
被告沁阳市土地规模整治项目建设指挥部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福建鸿鑫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刑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吴梦飞
判决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