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怀府西路锦铎耗材门市部与天津市汇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木晓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823民初2294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沁阳市怀府西路锦铎耗材门市部(下称怀府门市部)诉被告天津市汇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汇强公司)、河南木晓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木晓公司)、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电建公司)以及焦作博之恺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博之恺公司)、徐州融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下称融康公司)、天津永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永润公司)、唐山市开平区立创建材经销处(下称立创经销处)、镇江易卓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易卓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博之恺公司、融康公司、永润公司、立创经销处、易卓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之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府门市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被告汇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木晓公司、电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怀府门市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支付票据金额3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4日,被告木晓公司将票据号码为210450313916420200119576418111、出票日期为2020年1月19日、出票人(××)为长葛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电建公司、票据金额为3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月19日的可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怀府门市部。该票据的背书转让人依次为:电建公司、融康公司、永润公司、汇强公司、立创公司、易卓公司、博之恺公司、木晓公司。2021年1月25日,原告怀府门市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该汇票提示付款被拒付。故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汇强公司辩称,汇票是上家公司给的,汇强公司给了下家公司,所有的财务账已经消除,各家都不欠各家的。诉讼费、利息汇强公司不承担。
电建公司、木晓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4日,被告木晓公司将票据号码为210450313916420200119576418111、出票日期为2020年1月19日、出票人(××)为长葛鼎鸿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被告电建公司、票据金额为3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月19日的可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怀府门市部。该票据的背书转让人依次为:电建公司、融康公司、永润公司、汇强公司、立创公司、易卓公司、博之恺公司、木晓公司。2021年1月25日,原告怀府门市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该汇票提示付款被拒付。为此,原、被告形成纠纷。
上述事实,由原告怀府门市部及被告汇强公司庭审时的陈述,以及原告所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天津市汇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木晓商贸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沁阳市怀府西路锦铎耗材门市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沁阳市怀府西路锦铎耗材门市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25元、保全费2052元,共计4977元,由天津市汇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木晓商贸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明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梁永昌
书记员王丽丽
判决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