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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超
联系方式:0377-63223336
注册时间:2005-03-29
公司地址:南阳市工业北路666号天工大厦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建筑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实体防护安防产品安装施工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园林绿化施工;周转材料租赁、房屋租赁;代居民收水电费及其它费用,建材销售,建筑行业甲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甲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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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开封市祥符区光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212民初1065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光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27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施工祥符区城区基础建设项目上禾大道、家具街的树穴石安装、人行道铺装、绿化带侧石、道牙拆除、安装及雨水井、检查丼等工程。全部工程于2016年9月20日竣工,并于2017年11月27日底经验收后交付被告投入使用。后经原告多次送交《工程决算书》并催促被告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支付工程款项,被告都只口头承诺,不实际履行。迫于无奈,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以邮寄的方式再次将《建筑工程决算书》和《送达清单》送达给被告,由徐伟签收;随后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2月31日按照合同约定,协商确认工程决算最终价款为5177987.9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500000元,被告仍欠原告2677987.98元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始终不予支付。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至起诉之日,已长达近四年之久,按照合同约定此工程欠款利息已高达1288104.04元,被告的长时间拖欠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及农民工工资发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677987.98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288104.04元(自2018年5月11日计算至2021年3月10日),本息共计3966092.02元。3、被告自2021年3月1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月息1.5%利率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光大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于2016年3月27日签署《开封市祥符区城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第七条第4款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了的,由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确认施工合同第七条第4款有效,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7日签订《开封市祥符区城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七条第4款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了的,由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上述事实有《开封市祥符区城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申请书等证据为证,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曹自强 人民陪审员刘西江 人民陪审员李文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毛佳威
判决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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