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与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282执1478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与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的(2020)苏02民终5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登高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鑫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通过短信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登高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登高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3月24日、同年7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人民银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并委托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所在地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电话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2020)苏02民终5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邢旭东
审判员魏涛
审判员丁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乐
判决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