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玉良与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502民初4550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屈玉良与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物业郑州公司)、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航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玉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伟,被告中航物业郑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伟、中航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金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屈玉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0月22日,原告屈玉良与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中航物业公司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00元;3、判决中航物业公司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00元;4、判决中航物业公司向原告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报酬13562.34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2月1日到中航物业公司承包的安阳工学院行知苑学生公寓项目部工作,第二日被告指令下属单位中航物业郑州公司对安阳工学院行知苑学生公寓项目进行管理工作。中航物业郑州公司根据承包经营需要,安排原告在安阳工学院行知苑学生公寓保安员工作期间,二被告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各项保险,也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航物业郑州公司在安阳工学院行知苑学生公寓管理中,安排原告工作为三班两运转,每天工作12小时。此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和2019年10月22日分别向二被告通过邮寄形式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航物业公司、中航物业郑州公司共同答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劳动报酬,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屈玉良提交被告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表、工作牌、安全巡查签到表、2019年9月1日至9月19日人员签到表、2019年8月3日至8月31日值班及交班记录表、2019年10月份值班及交班记录表、消防演练步骤及流程、迎新生班次表、行知苑安管通讯录、原告与中航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中国邮政物流详情详单、原告与中航物业郑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中国邮政物流详情详单、工资记录、农业银行交易明细、仲裁申请书、变更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并申请证人王某、高某出庭作证。被告中航物业公司、中航物业郑州公司共同提交2020年5月12日和5月28日仲裁庭审笔录2份、安开劳人仲案字(2020)9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出具律师调查令调取的安阳工学院学生公寓物业服务合同。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0日,原告屈玉良因与被告中航物业公司、中航物业郑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12日、5月28日两次进行开庭审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安开劳人仲案字(2020)9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2、2018年11月22日,被告中航物业公司与安阳工学院签订安阳工学院学生公寓物业服务合同,承包安阳工学院善工苑、行知苑、厚德苑的学生公寓物业服务,合同期限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
3、原告屈玉良诉称原告2015年8月8日经熟人介绍到安阳工学院行知苑做安保工作,中航物业进场前由学校学生处下属的行知苑管理委员会管理,后学校管理委员会通知原告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归中航物业公司管理工作。2019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中航物业公司、中航物业郑州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4、经原告申请,本院出具律师调查令调取,向原告屈玉良2018年12至2019年4月工资流水的发放单位为河南威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原告屈玉良提交有“中航安保”“中航物业”字样的工作牌1份,诉称可证明原告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航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工作牌上没有加盖被告公司的公章,对工作牌不予认可。原告提交安全巡查签到表、值班及交班记录表、迎新生班次表、行知苑安管通讯录、消防演练步骤及流程,诉称可证明原告的工作情况,被告对原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辩称上述材料未显示被告公司信息、未加盖被告公司印章,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屈玉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屈玉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李雪
审判员翟艳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燕莎
判决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