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04民初457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财产,限额人民币1016250000元。申请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副中心支行独立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权益,限额人民币101625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冀东
审判员崔智瑜
人民陪审员王润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崔西彬
书记员王玉婷
判决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