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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天才
联系方式:0371-86630772
注册时间:2009-07-23
公司地址: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林州建筑总部大厦A座11层
简介: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钢结构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环保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古建筑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机场场道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输变电工程、特种工程、土石方工程、凿井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土地整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门窗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管道工程、承装(修、试)电力工程、人防工程、实验室装修工程、温室大棚工程、通风净化系统工程、实体防护类安防工程、砼预制构件工程施工、施工劳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设备租赁及销售、垃圾清运、再生资源回收;安防设备销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特种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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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东亮、王根秀等与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1502民初2931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东亮、王根秀、吕守业、吕玉停、王明超(以下简称五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袁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东亮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承致、被告中创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桥、被告袁桥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连斌、宋疏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五原告共同诉称:原告等人属于建筑施工中的水电工,自2012年起为被告袁桥承包的装修工程服务。但是每年施工结束,被告袁桥总是拖欠工资尾款,分别是:2013年欠30.5个工,欠工资6100元:2014年欠23个工,欠工资4600元;2015年欠25个工,欠工资5000元2016年欠32.5个工,欠工资6500元,累积欠22200元。2012年时被告袁桥家庭装修,办公室安装水电计工资3000元;被告袁桥因私去医院检查,二次借用原告吕东亮现金共3000元,共计欠原告班组28200元;期间被告仅仅支付13000元,余下欠款15200元迟迟不支付。原告吕东亮为了个人信誉,已经付清了该部分其他工人的工资。2017年国庆节前后,被告单位承包了信阳党校学员住宿楼装修工程,施工实际由被告袁桥等组织工人具体施工。被告袁桥再次要求原告等几名工人负责水电施工,原告等人到场施工实行计工发放工资的办法,2017年度不欠工资。至2018年底离场累积欠原告等工人工资120300元,原告等人共同多次到信阳催要,二被告以党校不结算为由,拖欠不给,原告等人向市委乔书记反映,市委领导批示市劳动监察大队处理,2021年1月中旬,同劳动监察大队长在场,被告单位来人承认原告等一行几名工人在党校施工的工资表数字真实,又以工人不带安全帽为由要扣除8000元,同意按余下数字支付。待到工人打好条,写明工资已经发放后,转款前袁桥又以2017年领走19000元为由,要求再扣减19000元,双方僵持不下,因为工人等一天了,要回家,原告同意先按被告袁桥的意见办理,让工人先领到大头后回家。最后,被告单位付款93300元。对于被告袁桥这种不讲理的行为事后我多次向执法大队及被告单位杨经理反映,迟迟得不到解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认为:农民工挣钱不易。被告单位承包工程招聘原告工作后,有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按月给工人支付工资的义务。依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劳动工资纠纷,被告单位依法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单位提出扣减8000元、19000元,都是没有依据的。劳动监察含糊、不决断,增加了劳动者维权成本。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中创公司、袁桥共同支付拖欠原告工资27000元、工人受伤医疗费2340元及利息(2018年12月起的银行贷款利率);2、被告袁桥支付2012年以来累计拖欠原告吕东亮工资共计15200元及利息(2016年12月起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二原告赔偿原告等人差旅费、误工费损失;4、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中创公司辩称:袁桥是中创公司现场负责人,负责工地施工、工人工资;袁桥代表公司雇佣五原告,没合同。五原告由吕东亮领着,吕东亮负责发工资,他与袁桥对接,袁桥与公司对接。原告提供的2018年、2019年零工、累计拖欠工资,2012年—2016年欠款具体明细及原始记录本复印件,劳动监察监督时发放工资数额,均是原告方自己制作,没有我方签字,不认可;李国胜医药费380元、生活费没有依据,不认可。工资已全部结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袁桥辩称:一、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拖欠其工资和借款15200元无事实依据,况且被答辩人诉称时间是2012年--2016年至今已经超过三年,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年保护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利。二、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称答辩人和中创公司尚欠其劳务报酬27000元系滥诉行为。1.其中19000元,被答辩人于2017年12月9日,2017年12月24日,2018年1月17日,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2日,分五次向答辩人预先支取,谨向法庭提交被答辩人2021年1月13日签字承认的“信阳市委党校学员楼金桂阁维修改造工程已付款明细表(吕东亮)”为证。2.其中8000元不是被答辩人诉称的“以工人不戴安全帽为由要扣除8000元”,而是被答辦人与答辩人和中创分公司杨生平经理共同协商时据实“扣除误工费、怠工费及返工返修费:8000元”,谨向法庭提交被答辩人吕东亮于2021年1月14日签字承认的“工人工资汇总表[信阳市委党校项目]”为证。当时有信阳市劳动监察大队杨队长、南湾乡政府信访办工作人员2人、信阳市委党校柳主任,在党校二楼会议室现场见证,而且有党校会议室监控录像和杨队佩戴的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相互印证。3.被答辩人诉求“工人受伤的2340元医疗费及利息(2018年12月起的银行贷款利率)”,被答辩人应当依法举证2340元医疗费合法规范医疗费凭证支持其主张,否则不能成立。三、即使已经协商依据的347180元,也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而是由被答辩人吕东亮单方任意虚高列表的,与其上访诉求额悬殊虚高十余万元。其上访诉求索要工资表2018年2月--7月共6个月,6份“工资表”,合计为:195640元,谨向法庭举证在市劳动监察支队复印取得的信治欠办[2021]1号《关于吕东亮信访反映市委党校学员楼装修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线索的督办函》中被答辩人吕东亮提交的“信阳市委党校工地水电班人工工资表”为证。 综上,恳望法庭依据案件事实是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虚假诉讼请求,并判令被答辩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袁桥为被告中创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五原告系建筑施工水电工,原告吕东亮负责联系承接水电施工活计并给其组织水电施工的另外四原告等水电工发放工资。自2012年起,原告吕东亮不时受雇于被告袁桥,带着另外四原告及他人到被告袁桥负责的建筑工地从事水电施工,与袁桥结算工资后,再负责将工资发放给实际施工人。 2017年12月份,被告袁桥在负责被告中创公司承接的信阳市委党校学员楼金桂阁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时,与原告吕东亮口头约定雇佣五原告等人负责该项目水电施工,实行计工发放工资。2018年12月份,五原告从信阳市委党校工程项目工地退场,因二被告没足额支付五原告等人薪酬,五原告信访。2021年1月14日,在劳动监察人员等有关人员监督下,原、被告对信阳市委党校工程项目中五原告等水电工工资进行了清算,双方确认五原告等水电工工资共计347180元,扣除原告预支工资款245860元和误工费、怠工费及返修费8000元后,被告中创公司将余款93320元分别支付到五原告等水电工个人账户,原告吕东亮分别在“信阳市委党校学员楼金桂阁维修改造工程已付款明细表(吕东亮)”、“工人工资汇总表(信阳市委党校项目)”上签名确认,五原告分别在“民工退场承诺书”上签名,并在自己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其在党校的所有工资已结清、再没有任何劳动纠纷。后因五原告认为清算时不应扣减预支的19000元及返修费8000元,二被告还欠五原告工资27000元、工人受伤医疗费2340元及利息,被告袁桥拖欠原告吕东亮工资15200元及利息,故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信访件、欠款明细及原始记录本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与通话录音,被告提交的“信阳市委党校学员楼金桂阁维修改造工程已付款明细表(吕东亮)”、“工人工资汇总表(信阳市委党校项目)”、民工退场承诺书、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吕东亮、王根秀、吕守业、吕玉停、王明超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13.5元,减半收取456.75元,由原告吕东亮、王根秀、吕守业、吕玉停、王明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猛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翼美 书记员孔卫国
判决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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