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 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
联系方式:0511-86355225
注册时间:2009-10-22
公司地址: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飞达村
简介:
熔炼、铸造、大型装备制造,高线、棒材、钢坯、中厚板的生产、加工,高线、棒材、钢坯、中厚板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审批的,取得审批手续后方可经营)。
展开
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退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1181执1531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退诉讼费一案,因被执行人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据(2019)苏1181民初9425号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能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立案后,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37.2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4月2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判决结果
终结(2019)苏1181民初9425号民事判决书中涉诉讼费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严宏坤 审判员沙军荣 审判员张忻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何燕 书记员王雪薇
判决日期
2021-08-0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