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退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1181执1531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退诉讼费一案,因被执行人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据(2019)苏1181民初9425号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能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立案后,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37.2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4月2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判决结果
终结(2019)苏1181民初9425号民事判决书中涉诉讼费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严宏坤
审判员沙军荣
审判员张忻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何燕
书记员王雪薇
判决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