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与威马中德汽车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898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马中德汽车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明、寇芯晨、向建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商建刚
审判员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黄田花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钱琼
书记员诸慧
判决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