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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卡姆南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69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孔庆园
联系方式:021-66629308
注册时间:1989-05-16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471号7号楼2层
简介:
医疗器械生产(详见许可证),医疗器械销售(详见许可证),医疗仪器、环保、节能技术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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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明与上海卡姆南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7860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文明与被告上海卡姆南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姆南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卡姆南洋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赵文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卡姆南洋公司支付:1.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资27147.70元、2020年4月7日至4月22日工资2786.60元;2.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延时加班27小时的加班工资1093.90元、休息日加班6天的加班工资2593.10元、法定休假日加班1天的加班工资648.28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967元。事实和理由:赵文明于2018年4月8日至卡姆南洋公司工作,双方签有合同期限至2020年4月7日的劳动合同。赵文明入职后从事车工工作,每月基本工资4200元,另有生产绩效每月不固定。2019年6月起基本工资调整为4400元,于10月调整为4700元。赵文明周一至周五工作,常规班上班时间为8:00,下班时间为16:45,晚班下班时间延长至19:45,延时加班3小时。卡姆南洋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安排赵文明2019年11月28日、12月23日、12月25日、12月26日、12月30日、12月31日、2020年1月9日、1月10日、1月15日上晚班,合计延时加班27小时,2019年12月1日、12月21日、12月29日、2020年1月4日、1月11日、1月12日休息日加班合计6天,2020年1月1日法定休假日加班1天,但卡姆南洋公司未依法支付上述加班工资。因疫情原因,卡姆南洋公司安排赵文明于2020年4月7日复工。但卡姆南洋公司一直拖延支付2019年10月1日起的工资,且不续签劳动合同,赵文明于2020年4月23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卡姆南洋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按4700元的标准加上生产绩效支付上述拖欠的工资。 卡姆南洋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8日,赵文明与卡姆南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7日,赵文明从事车工岗位工作,每月基本工资2500元,卡姆南洋公司每月10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赵文明工资,双方还就其他事项做了约定。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0年4月7日,约定赵文明担任电气技术员岗位。 赵文明每月基本工资2200元、技能津贴200元、绩效工资1500元、全勤300元,另有生产绩效奖金,每月不固定。卡姆南洋公司安排赵文明住宿舍,每月在赵文明的工资中扣除房租500元,后调整为400元。 赵文明于2020年4月7日复工,正常工作至2020年4月22日。卡姆南洋公司已支付2020年10月部分工资1000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4月,赵文明生产绩效奖金分别为100元、650元、2044元、1660元、880元。 另查明,微信群“卡姆南洋员工群(20)”显示,2020年2月9日,微信昵称“乔波”(微信名“天涯浩劫”、微信号XXXXXXXXXXXXXX)@所有人:“紧急通知,明天暂时不复工,请大家继续在家继续休息”。2020年3月13日,“乔波”发布通知:“通知,即日起,乔波不在(再)担任上海卡姆南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人事工作,调任采购部工作,相关公司行政人事管理和个人问题由严经理接任处理,感谢大家这几年鼎力配合我的工作,感谢大家的支持和理解……”。 2020年1月14日,微信名“天涯浩劫”发送微信给赵文明,内容为:“房租我跟小姑娘说了,不扣了”“原本工资4400对吧?”“调至4700元”。 2020年4月23日,赵文明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卡姆南洋公司支付:1.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资28235元;2.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延时加班27小时的加班工资1134.46元、休息日加班6天的加班工资2593.10元及法定休假日加班1天的加班工资648.28元;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5个月工资12967元;4.2020年4月7日至4月22日工资3193.50元。 仲裁庭审中,卡姆南洋公司辩称,同意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及2020年4月7日至4月22日工资;同意按照工资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赵文明存在旷工,卡姆南洋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卡姆南洋公司表示赵文明每月工资4400元,并提供工资单予以证明,表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资同意按每月4400元的标准计算,其中2020年2月工资应扣除全勤奖300元,2019年10月工资已支付1000元,也应予以扣除,2020年4月7日至4月22日赵文明全勤,同意按照4400元折算;只认可工资单上的加班工资,包括三种类型的加班工资。 卡姆南洋公司提供了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工资明细,载明2019年10月工资2500元、生产绩效奖金100元、房租400元,11月工资4400元、加班工资78.60元、生产绩效奖金650元、房租400元,12月工资4400元、加班工资800元、生产绩效奖金2044元,2020年1月工资4400元、加班工资977.80元、生产绩效奖金1660元,2月工资4100元、缺勤工资2827.60元、加班工资882.60元、工资总额2155.05元,3月其他2800元、调整3037.78元,4月工资4400元、缺勤工资2023元、实际出勤2377.01元、生产绩效奖金880元、其他800元、工资总额4057.01元。上述月份每月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合计686.50元、2019年12月及2020年1月另有个人所得税分别为46.73元、40.54元。 2020年6月2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卡姆南洋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文明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及2020年4月7日至4月22日工资差额27527.59元;2.卡姆南洋公司于上述期限内支付赵文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工作日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合计1856.40元;3.对赵文明的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 再查明,2020年4月26日,卡姆南洋公司通过微信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赵文明,以赵文明2020年4月23日、24日、26日旷工三天,且在职期间存在消极怠工,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及续签协议、工资明细、银行交易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赵文明还向本院提供内容为《终止合同通知书》及信封的照片两张,赵文明表示其于2020年4月23日向卡姆南洋公司邮寄了《终止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卡姆南洋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拍摄了该份《终止合同通知书》及邮寄的信封,其在仲裁时未提供该组证据,卡姆南洋公司在仲裁时否认收到《终止合同通知书》
判决结果
一、上海卡姆南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文明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4月7日至4月22日工资差额合计28497.60元; 二、上海卡姆南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文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延时加班工资1047.4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510.35元、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648.28元; 三、驳回赵文明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蒋凤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幸琦
判决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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