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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949万元
法定代表人:ANDRE HARTUNG
联系方式:021-20606475
注册时间:1992-07-20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278号2幢、3幢、4幢、5幢、7幢
简介:
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租赁、安装,维修及翻新公司及集团公司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断层扫描设备,心血管及X射线产品,超声诊断仪及其他医疗设备和零配件,自产产品零部件系统集成,并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以上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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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俊与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2070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俊与被告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俊、被告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潘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叉车证重新培训费和考试费1850元;2.判令被告给予原告三个月生活保障费7440元(按最低工资每月2480元计算);3.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有11天年休假,判令被告以原告在职期间平均工资的3倍赔偿8638.08元。事实和理由:因被告在保管原告的叉车证期间没有及时办理审证,导致叉车证过期,原告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产生费用1850元。因叉车证过期,导致其他企业无法录用原告,被告应承担原告三个月生活保障费。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时,还有11天年休假没有使用,被告应按原告在职时平均工资的3倍赔偿。 被告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从未收过原告的叉车证,是原告等叉车司机自愿将叉车证放在组长处。被告于2020年6月15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的叉车证是在解除合同后的6月30日到期,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自行取回叉车证。原告未证明其因何原因没有被其他企业录用,原告解除合同后的费用和就业与被告无关,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且原告已经休完年休假。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原系被告员工,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叉车司机,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原告在职期间,该证由原告所在班组的组长保管。2020年6月15日,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同年7月15日,原告取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已超过有效期。同年9月11日,原告经培训、考试,支付费用1850元后,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同年9月26日,原告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020年6月16日,原告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同年8月4日作出裁决,被告应支付原告奖金15500元、铲车安全奖4000元。裁决后,被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审理中,双方于同年9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9500元,并确认双方无其他争议。 2020年8月18日,原告又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铲车证过期复考费用1850元、未审证造成的损失6000元。该会认为上述争议不属其受理范围,于同年8月25日决定不予受理。同年10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沪劳人仲(2020)办字第936号裁决书、沪劳人仲(2020)通字第146号通知书、培训费发票、劳动合同,被告提供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特524号民事调解书、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有关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潘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由原告潘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曹蕾
判决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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