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慧与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302民初13297号
判决日期:2021-08-01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金慧与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慧,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金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31700元;二、请求判决二被告从2016年9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31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利息(暂计至2020年10月25日利息为105766.50元,暂计至2020年10月25日货款、利息合计金额为537466.5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遵义师院装修工程自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瓷砖、墙砖等货物,总货款为1296000元。后被告未按供货金额足额支付原告货款,至今尚欠原告431700元货款未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卓越公司、卓越分公司发布如下答辩意见:一、其只欠100600元货款;二、违约金从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被告卓越分公司因承建遵义师院装修工程需要,向原告购买瓷砖、墙砖等货物。同年9月25日,被告卓越分公司确认原告提供的货款共计1296000元,后被告卓越分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至今尚欠原告100600元的货款未支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金慧支付货款100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李金慧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金慧承担2585元,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员秦友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勾晓霞
书记员冯琳
判决日期
2021-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