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群与刘海振、卢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591民初675号
判决日期:2021-07-31
法院: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海群与被告刘海振、卢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海群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高海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高海群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武涵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肖楠
书记员鲁璐
判决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