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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耿立唐
联系方式:0314-4070114
注册时间:1980-07-01
公司地址:承德双滦区滦河镇
简介:
矿产品、钢铁产品、钒钛产品、化工产品、焦碳、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等冶炼、制造、加工(含镀锌)、销售(含废旧物资销售);场地、房屋、设备租赁;建筑安装;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升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缆索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9日);冶金建筑行业及相应范围工程设计;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清洁服务;管道冲洗;防水工程;防腐工程;保温工程;电气安装;国内商贸、本企业原燃材料的进口及本企业产品出口;提供旅游、医疗、餐饮、住宿、劳务、科研等项咨询服务;房地产经营;以下项目限取得经营资格的分支机构经营(未取得专项许可证的除外):铁路运输、铁路营运维修;水暖安装;金属结构件制作安装;承办印刷、广告业务;戏剧表演、歌舞;职业技能鉴定(在资质证核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影视节目制作;放映;会务、展览服务;礼仪服务;摄影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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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敏与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803民初1287号         判决日期:2021-07-31         法院: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丽敏与被告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丽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缴纳丛立军(已故)1982年3月至2000年4月的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暂计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丛立军一起共同生活多年,相互以夫妻相称,丛立军自2020年1月份查出患有肝癌晚期以来一直由原告照顾,不但花光原告全部积蓄,而且原告借债为丛立军治病,丛立军立下遗嘱将其养老保险等财产赠与原告。2021年2月16日丛立军病故后,原告从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得知丛立军自1982年3月至2000年4月与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没有任何记录,即被告未缴纳丛立军的社会保险,造成受赠人受赠财产大幅减损,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王丽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已收取),退还王丽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东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汤志丽
判决日期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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