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敏与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803民初1287号
判决日期:2021-07-31
法院: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丽敏与被告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丽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缴纳丛立军(已故)1982年3月至2000年4月的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暂计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丛立军一起共同生活多年,相互以夫妻相称,丛立军自2020年1月份查出患有肝癌晚期以来一直由原告照顾,不但花光原告全部积蓄,而且原告借债为丛立军治病,丛立军立下遗嘱将其养老保险等财产赠与原告。2021年2月16日丛立军病故后,原告从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得知丛立军自1982年3月至2000年4月与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没有任何记录,即被告未缴纳丛立军的社会保险,造成受赠人受赠财产大幅减损,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王丽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已收取),退还王丽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东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汤志丽
判决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