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付国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803民初1246号
判决日期:2021-07-31
法院: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国彬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生活费补差金额共计17174.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公司员工,与原告签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协议期3年,期满后被告未到岗参加工作。根据《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中第二条第六款:下岗职工三年后未就业的,停发生活费,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失业保险待遇最长24个月。但本案被告在下岗协议期满后至其提起劳动仲裁时,原告仍为其发放生活费,累计金额远超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金额,对于被告没有任何损失,仲裁裁决补偿生活费差额实属错误。另即使应当补偿差额,被告应当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及时主张,其请求己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收取),退还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东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晓然
判决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