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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德华
联系方式:0536-5512216
注册时间:2002-04-23
公司地址:寿光市台头工业园
简介:
承揽:防水工程施工;生产、销售:防水材料、防水涂料(不含油漆)、长纤土工布、长纤土工复合膜、无纺布、非织造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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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冀0702民初846号         判决日期:2021-07-31         法院: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九防水公司)与被告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化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九防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峰、被告盛华化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京九防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017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9079.09元(利息以101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起诉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共计110779.09元;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113000元。原告已经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完毕,被告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原被告对涉案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至今仅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款项,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庭审中,原告京九防水公司变更利息主张为: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利率按年利率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7月1日按4.05%计算,2020年7月1日之后按照3.85%计算,主张到实际付清为准。 盛华化工公司辩称,对起诉中欠款本金101700元予以认可,对利息不认可,合同中并没有对逾期应当支付的利息作出明确约定,所以我公司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1日,原告京九防水公司与被告盛华化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京九防水公司承包盛华化工公司办公楼及车间办公室屋面防水维修工程,工程工期为2018年8月25日至2018年9月3日,合同第三条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一次性包死113000元整(壹拾壹万叁仟元整)”“开工前无预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0%,余款10%为保证金,质保期五年内如无任何质量问题付清余款”,第七条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应负责任,除工期顺延外,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落款处发包方盖有盛华化工公司公章,承包方盖有京九防水公司公章,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现被告盛华化工公司未支付该工程款,故原告京九防水公司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土建工程竣工清算单及原被告一致陈述在案为证
判决结果
被告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潍坊京九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17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515元,减半收取计1258元,诉讼保全费1073元,总计2331元,由被告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谷佩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景宏伟
判决日期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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