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普能灯业有限公司与六盘水尚勋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492执136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7-31
法院: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普能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尚勋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92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生效法律文书:六盘水尚勋商贸有限公司向常州市普能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67273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9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对六盘水尚勋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的连带清偿责任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后,扣划了被执行人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745184.5元。至此,被执行人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贵州通用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给付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六盘水尚勋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745184.5元。本院已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六盘水尚勋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美朝的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六盘水尚勋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情况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六盘水尚勋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邮寄凭证、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法院作出的(2019)苏0492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石岩
审判员吴明昊
审判员周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王东皓
判决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