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成与王茂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923执恢50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陈世成与王茂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923民初5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一、被告王茂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世成支付货款36750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世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6元,由原告陈世成负担1181元,被告王茂忠负担835元。因王茂忠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确定义务,陈世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茂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
2.依法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系统及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王茂忠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茂忠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3.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茂忠名下的银行账户查询并进行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有存款;
4、2021年6月28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王茂忠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经居委会工作人员介绍,被执行人王茂忠的啤酒厂早已关门,被执行人不是本地人,已回宿迁老家;
5.本案将被执行人王茂忠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王茂忠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茂忠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世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判决结果
本院(2021)苏0923执恢5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阎萍
审判员倪常春
审判员严加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廖清华
判决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