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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森工桃山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宏伟
联系方式:13704586996
注册时间:1960-01-03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桃山镇
简介:
实施国家天保工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经营;木材采运、锯材、加工;林木育种、育苗及销售;旅游服务;农业种植、林农产品(包括森林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出口;林农产品种子生产加工、销售;农资生产经营;畜禽饲养及畜禽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矿产开发加工及矿产品销售;油脂燃料;交通运输、物流;供热、供水;自来水生产供应;土木工程建设;信息产业;投资融资、资产管理;物业管理;文化体育产业;医疗及养老、地产;无形资产经营;多种经营用地经营管理;北药生产、加工、销售及出口;外贸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木制品、土畜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机械加工、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出口来料加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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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天成、赵西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黑0781民初226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公司)诉被告周天成、赵西梅、第三人伊春森工桃山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桃林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孙延龙,被告赵西梅,第三人桃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恺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天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远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位于桃山金玉尚城小区6号楼30号车库归远望公司所有。2、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之间位于金玉尚城6号楼30号车库(6号楼北侧自西向东数第二门)的买卖关系无效,并且立即将该车库交还给原告。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桃山林业局进行棚户区改造建设过程中,于2015年3月25日与远望公司签订了《桃山林业局住房改造建设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由远望公司承建桃山镇金玉尚诚小区1-13号楼工程,用于回迁改造。桃山林业局将所建房产确认归远望公司所有,作为远望公司的拆迁安置利益。远望公司按照该建设协议书将所建房屋及车库对外销售时,第三人予以确认并完全配合。远望公司作为房屋所有权人通过销售所建房屋实现了部分工程回款。施工过程中,远望公司将工程的6号楼、7号楼交由周天成组织施工。现远望公司、桃林公司已将周天成施工费全部支付完毕,并且超额支付。但远望公司发现,周天成在施工过程中,假冒刘敏签名,私自将6号楼、7号楼中的17户车库擅自出售,侵害远望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周天成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案涉车库应当由远望公司出示证据证明其具有所有权,金玉尚城小区6号楼、7号楼是其与刘敏签订补充协议后承包建设的,约定包工包料,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是50%现金,50%给期房,因刘敏没有及时拨款,工人上访后,桃山林业局给周天成拨付部分工程款,但因为拨付不足,周天成将车库卖掉用于支付工人的款项,案涉车库确实卖给赵西梅了。周天成与远望公司是挂靠关系,对施工建设的房屋有处置权,远望公司无权干涉。且在出售时,桃山林业局和刘敏都没有干涉,林业局组织结算时,一共18处车库已经抵偿工程款了。 赵西梅辩称:因为周天成经常去其家药店买药,欠药店钱,后来,周天成跟其说没有钱给工人开支,商量赵西梅购买他的车库,所以,其购买了周天成的6号楼22号车库,价格42000元。双方签订了车库买卖合同书,周天成并出具了收款收据。 桃林公司辩称:桃林公司并非本案适格的当事人,诉讼主体存在错误。本案系远望公司与周天成、赵西梅就案涉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产生的物权保护纠纷,桃林公司并非案涉车库物权主体。2015年3月25日,桃林公司委托远望公司开发建设金玉尚城小区项目,签署了《桃山林业局住房改造建设协议书》,协议约定:远望公司负责金玉尚城小区的房屋改造建设,利用拆迁残值弥补建安成本和利润。故金玉尚城的开发建设单位是远望公司,桃林公司并非案涉车库的所有权人,远望公司就案涉车库如何处分与桃林公司无关。桃林公司未参与案涉车库的交易过程,远望公司主张的桃林公司对周天成销售车库的行为予以确认并完全配合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故应驳回远望公司将桃林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的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下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即桃山林业局与远望公司签订的《桃山林业局住房改造建设协议书》、周天成出售车库明细表、桃山林业局棚改办向远望公司下发的不允许继续销售金玉尚诚小区剩余房源通知书、本院依职权调取的铁力市人民政府铁政发[2015]6号文件及金玉尚诚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远望公司出示的2015年7月20日与周天成签订的施工协议一份。拟证明远望公司的项目经理刘敏,将金玉尚城6号楼、7号楼交由周天成组织施工,同时证明远望公司与周天成之间签订的50%期房支付工程款并不包括涉案的房屋,因为该协议的第8条明确约定,给付50%期房工程款的房屋是二至五层,不包括案涉一层车库,周天成没有处置权。赵西梅对该证据认为与其无关,不予质证。桃林公司对该证据质证认为,该协议是刘敏非法分包给周天成承建6、7号楼的建设施工合同,其不知情,根据双方签订的住房改造建设协议书的约定,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否则桃林公司有权按照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本院结合周天成的答辩意见和其他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远望公司出示的6号楼、7号楼工程造价支付汇总表,拟证明2021年元旦前,桃林公司组织远望公司与周天成结算,双方虽然没有达成一致的数据,但大致的数据是可以认定的,工程总造价1623.04万元,已付周天成期房及现房面积840.2平方米,支付现金319.03万元,此后,远望公司又支付周天成39万元,加上桃林公司付给周天成的683.12万元,周天成收到的款项已经超出应收款项,已超付185.15万元。赵西梅对该证据认为与其无关,不予质证。桃林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该汇总表是远望公司单方提供与周天成的付款明细,与本案物权纠纷及第三人无关,无法证明远望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远望公司出示的6号楼、7号楼工程造价支付汇总表,因无相对人签字确认,且其内容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3、赵西梅举证的2017年8月11日周天成出具的收据各一份,拟证明位于金玉尚城小区6号楼西数第7个车库(22号)是在周天成处购买的,价格4.2万元,面积24平方米。远望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远望公司不是该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该收据不是远望公司的收据,收据经手人处的签字不是刘敏所签,所以该证据不真实。桃林公司质证认为,对案涉车库的买卖事实不知情,与桃林公司无关,不予质证;另外赵西梅与周天成是在2017年8月11日形成的买卖关系,远望公司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结合周天成的答辩意见,对赵西梅在周天成处购买了案涉车库的事实予以确认。对桃林公司提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因不动产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4、周天成在庭审前向法庭提交的五份证据:2018年桃山林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未加盖公章的各一份、2015年7月20日和2016年8月31日周天成与刘敏签订的补充协议各一份以及2021年4-5月林业局出具的结算协议一份。该五份证据分别证明:因刘敏不支付工程款,桃山林业局接手回迁事宜,要求将金玉尚城6号楼1、2、3单元,7号楼1、2、3、5、6、7单元二至五层108户的钥匙交给桃山林业局,桃山林业局暂借其150万元工程款,用于给工人开支,其卖车库是桃山林业局认可的。除已经处分的18户车库外,其余几十户车库钥匙全部交给桃山林业局了;与刘敏签订的补充协议证明,刘敏同意每平方米补偿我50元停工、误工损失,经计算应在78万元左右,签订补偿协议后,刘敏只给我开了7处车库,后因工人催的急,才卖的车库;另外的补充协议,证明我挂靠远望公司,我按总造价0.5%向远望公司缴纳管理费,我有对车库的处置权。桃山林业局基建科和棚改办给我出具的结算协议,证明桃山林业局欠我工程款、赔偿款数额现在有变化,因为结算后,桃山林业局又给我一部分工程款。证明案涉的6号、7号楼没有结算完毕。远望公司对该组证据质证认为,周天成提交的证据,应当由周天成当庭予以举示质证,因周天成未参加庭审,故其证据不能得到法律上的评价和采信,故不予质证。赵西梅质证称,其不知情,不予质证。桃林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中盖有桃山林业局章的情况说明,代理人无法确认真实性,需与桃山林业局相关部门进行核实。但从内容看,时间为2018年,且内容体现的是由于刘敏拒付周天成施工的工程款导致回迁户无法回迁,为此桃山林业局垫付农民工工资150万元后,协调对二到五层共计108户回迁户回迁,全文内容与本案争议事实没有任何的关联性,也无法证实周天成所述的将剩余车库的钥匙交给林业局。对周天成提供的另一份情况说明,是周天成本人对工程情况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16年8月31日的补充协议与桃林公司无关,不予质证。对2015年7月20日远望公司与周天成签署的协议不知情,远望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周天成违反桃林公司与远望公司签署的住房改造建设协议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周天成提交的结算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结算协议无任何主体签字确认,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本院认为,周天成在庭审前向法庭提交的五份证据中,2018年桃山林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因加盖了桃山林业局公章,桃林公司亦未否认其真实性,且该证据的内容与本案争议焦点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对周天成提交的另一份情况说明,因无其他相对人签章确认,且桃林公司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对周天成与刘敏签订的补充协议,结合远望公司及周天成的诉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周天成提交的结算协议,因协议中甲乙双方处无任何主体签字盖章,无法证明该协议的证明效力,故不予采信。 依据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和上述有效证据,结合本院已经生效的(2018)黑0781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相关事实,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案件事实: 案涉的桃山林业局金玉尚城小区,由桃山林业局申请立项,由铁力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3日以铁政发[2015]6号文件,批准桃山林业局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该文件规定:项目的征收工作由桃山林业局自行负责,开竣工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10月30日。同年3月20日,远望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该公司副总经理刘敏以远望公司的名义主持案涉小区工程项目的经营事宜,并承认刘敏签署的相关文件。同年3月25日,桃山林业局作为甲方与远望公司签订了《桃山林业局住房改造建设协议书》,约定:由远望公司进行金玉尚城小区建设中的拆迁、回迁、安置、补偿工作,利用拆迁残值弥补建安成本和利润等内容。同年7月20日,刘敏与周天成签订协议,约定周天成使用远望公司资质,承建金玉尚城小区6号楼、7号楼,按工程总价的0.5%交纳管理费,工程单价为1070/平方米,结算方式为50%支付期房,50%支付现金,同时注明了二层至五层的期房单价。2016年8月31日,刘敏与周天成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因金玉尚城小区6号楼、7号楼不能按时拨付工程款,停工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刘敏补偿给乙方周天成50元/平方米”。2017年8月11日周天成将案涉车库以4.2万元价格出售给赵西梅,现该车库已交付使用。桃山林业局在统计周天成已出售车库名单时,将案涉车库登记在赵西梅名下。2018年11月25日,桃山林业局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向远望公司下发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对金玉尚城小区4-7号楼、19-21号楼剩余房源,不允许继续销售商品房,不允许以房低工程款,暂时不安置回迁,待林业局整体安置。”同年,桃山林业局与周天成共同签署了《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因建筑商刘敏未支付周天成工程全额款,刘敏与周天成在对账过程中产生异议,刘敏拒不支付工程款。经林业局协调,刘敏不予算账,导致回迁群众不能及时回迁入住,现桃山林业局接手回迁事宜。一、桃山林业局暂时借付给周天成农民工工资壹佰伍拾万元整,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二、周天成应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同时,将金玉尚城小区6号楼1、2、3单元,7号楼1、2、3、5、6、7单元二至五层的各回迁户钥匙交给桃山林业局(共计108户)。三、待群众安置结束后,林业局组织工程决算,结算尾款。四、周天成交给桃山林业局的楼房应是各种设施完备,具备入住条件的楼房。”至本案庭审时,远望公司与桃林公司就案涉工程尚未结算,远望公司(刘敏)与周天成亦为结算。 另查明,2015年6月8日,桃山林业局取得金玉尚城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8年9月6日,黑龙江省桃山林业局更名为伊春森工桃山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金玉尚城小区至今未竣工验收,但回迁户以实际入住。案涉车库亦未办理产权登记。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远望公司主张案涉车库所有权归其所有,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远望公司主张周天成与赵西梅的买卖协议无效,要求返还车库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1元,由黑龙江远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高忠孝 审判员陈艳秋 人民陪审员郑桂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博
判决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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