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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自贵
联系方式:0371-68981246
注册时间:1999-05-17
公司地址: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37号
简介: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预制构件生产销售,道路桥梁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水电安装,木工、电、气焊加工服务,金属结构加工安装、结构加固;房屋租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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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朝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192民初2403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与被告郑州朝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被告朝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伟、许海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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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现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工程款9339607.11元;2.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2008604元(自2015年11月30日暂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此后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工程款之日);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1、工程名称为郑州朝虹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区A、B车间厂房,工程日期为2014年1月26日-2014年6月26日;2、A、B厂房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600元,工程造价7800000元;3、基础完工付A、B厂房造价的20%,主体完工再支付30%,粉刷完成再支付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95%,剩余5%保修期一年后付清。 2014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就H标准化厂房、办公楼建设工程约定如下:1、H标准化厂房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750元,办公楼约5000平方米,每平方米1500元,工程总造价10875000元;2、工期2014年6月15日-2014年9月30日;3、工程主体完工后,付工程总造价的40%,工程完工付至总造价85%,工程竣工合格后付至总造价的95%,剩余5%保修期一年后付清。 2014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就被告生产厂区K、L标准化厂房建设施工约定如下:1、K、L标准化厂房建筑面积22000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850元,工程总造价18700000元;2、工程主体完工后付总造价的40%,粉刷完成后再付25%,工程完工付至总造价的85%,工程竣工后付至K、L厂房总造价的95%,剩余5%保修期一年后付清。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上述工程已竣工并通过验收。 被告要求原告对涉及的道路及门面房进行施工,约定总价款1500000元。道路及门面房已施工完毕,被告已投入使用。 原告根据被告要求进行工程量变更及签证,双方经结算确认新增工程款1890000元。 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已将厂房、办公楼、增加的道路及门面房等建筑物施工完毕,至今被告拖欠工程款9339607.1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朝虹公司辩称:一、朝虹公司不欠现代公司工程款。双方没有进行决算,按合同约定的面积及工程款计算,总工程款为3592.7544万元,而实际的工程量及工程项目有所减少,因而总工程款没有确定。施工过程中,现代公司减少的工程量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走廊面砖没有粘贴、干挂花岗岩内墙面没有施工、K厂房内隔墙没有施工等。目前,朝虹公司已经支付现代公司工程款32190378.9元。二、现代公司承建的朝虹公司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朝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A、B厂房屋顶严重漏水,K、L厂房地坪严重起砂,需要重新施工。H厂房外墙瓷砖严重鼓包、脱落,虽进行简单修补,但不能解决整个墙面瓷砖的脱落问题,需要重新施工。上述厂房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现代公司需要承担维修责任,但现代公司拒不维修,其他很多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需要鉴定、评估后从工程款中扣除。三、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的5%在保修期一年后付清,5%的总价款按照合同约定价款为1853750元,现保修期未到,不具备支付条件。四、整个朝虹科技园区的消防工程手续,现代公司至今没有交付朝虹公司,致使朝虹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并且双方约定2019年1月31日前现代公司不能向朝虹公司交付有关消防手续的,现代公司放弃剩余工程款。五、2019年12月19日现代公司向贵院就本案提起诉讼,其自认的朝虹公司欠其工程款总额为7449607.11元,本案现代公司主张9339607.11元,违反自认原则。综上,请法院驳回现代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现代公司赔偿朝虹公司因现代公司没有交付相关消防工程手续及工期延误的损失2340000元;2.判令现代公司支付朝虹公司工程返工费用10750000元,以及因返工造成的损失5100000元;以上合计:1819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反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5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朝虹公司将本案涉案工程发包给现代公司,开工日期2014年2月9日,工期总日历数360天,暂定合同价款1500万元,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安装、钢构、消防。2014年1月20日双方签订A、B厂房的《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A、B厂房的面积为1300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600元,工程总价款780万元,工期自2014年1月26日到2014年6月26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2014年6月25日双方签订K、L厂房的《补充协议》,约定每平方米造价850元,建筑面积2200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18700000元,工期2014年6月15日到2014年9月30日,工程质量为合格。2014年6月25日双方签订H厂房、办公楼的《补充协议》,约定H厂房每平方米造价850元,面积4500平方米,办公楼每平方米造价1500元,面积约5000平方米,两项工程总造价10875000元,工期自2014年6月15日到2014年9月30日,工程质量为合格。 现代公司在施工中没有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按期完工,工期迟延严重,且部分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是A、B厂房屋顶严重漏水、H厂房外墙瓷砖严重鼓包、脱落以及K、L厂房地坪严重起砂等问题。 现代公司至今未向朝虹公司交付消防工程手续,致使朝虹公司不能及时办理保税仓业务,造成巨大的关税损失,且每年因消防手续不全,被消防部门罚款。如今,消防手续现代公司没有交付朝虹公司,朝虹公司需要对消防工程重新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现代公司承担。 针对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被告)辩称,一、涉案工程已全部经过五大责任主体验收,符合工程质量及施工图纸的要求,同时符合国家对于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二、原告已把消防工程按照图纸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完毕,且原告没有义务对消防工程进行备案;因此,不存在所谓交付相关消防工程手续的义务。三、根据原告本诉当中提交的证据关于工程量增加减少的情况说明,明确记载增加大量的工程量,由此产生的工期相应顺延。四、原告所施工的工程经过五大责任主体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返工费用的问题和因返工造成的损失。被告所称涉及工程质量问题中屋顶漏水、外墙瓷砖鼓包、脱落及地坪严重起砂的问题属于装修工程,工程已过保修期,该问题与原告无关,且被告对工程量及工程质量予以认可,不存在质量问题。 原、被告双方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及本案的争议焦点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以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约定 2014年4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由现代公司(承包人)承建朝虹公司(发包人)厂房、办公楼项目,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安装、钢构、消防;计划开工期2014年4月9日,竣工日期2015年4月9日,工期总施工天数360天;合同签约价格15000000元,价格形式为可调单价,承包人项目经理为刘岩;发包人朝虹公司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建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同时约定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该合同组成部分。 原、被告双方就厂房、办公楼建设共签订三份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工程名称 合同面积 (m2) 单价 (元/m2) 约定工期 (2014年) 付款进度 A厂房 13000 600 1月26日至6月26日 竣工验收合格付造价95%,余5%保修期一年后付清 B厂房 H厂房 4500 750 6月15日至9月30日 K厂房 22000 850 L厂房 办公楼 5000 1500 二、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办不动产证情况 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进行施工,根据原告提交的A、B、H厂房竣工验收意见表,K、L厂房竣工报告,办公楼竣工验收备案表,被告提交的不动产证,原告实际施工及竣工验收情况详见下表: 工程名称 竣工验收表载明的建筑面积 (m2) 竣工验收时间 办理不动产证时间 不动产证记载面积 (m2) A厂房 8765.12 2015年11月30日 2017年9月27日 8807.6 B厂房 4684.68 2015年11月30日 4708.37 H厂房 4083.12 2015年11月30日 4097.24 K厂房 11914.2 2016年1月25日提请建设方竣工验收 11949.66 L厂房 9006.64 9017.46 办公楼 4988 2016年11月20日 2017年10月11日 4615.32 原告对办公楼不动产登记面积提出异议,认为不动产登记证上记载的面积并未包含地下室的面积,被告称该面积已经包含地下室面积,经本院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核实,该中心出具测绘报告一份,说明不动产证载明面积未包含地下室建筑面积。根据施工图纸载明地下室建筑面积为275.24平方米。 庭审中,被告认可案涉A厂房交付时间为2014年10月,B厂房为2015年5月,H厂房为2016年5月,K、L厂房为2017年3月,办公楼为2018年1月,上述厂房及办公楼均已投入使用。 2016年9月26日,被告盖章出具《关于郑州朝虹科技有限公司增加工程项目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一份,载明:“2014年由原告施工的被告东大门及东大门门面房、A、B厂房之间堆厂项目及室外道路工程(A、B厂房南立面、东立面、北立面道路等)经双方共同验收合同后已投入使用。原告在这些工程投入使用后,向被告报送了上述工程的工程决算书。经双方最终确认,上述工程总价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元)。” 2018年2月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关于郑州朝虹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厂区工程竣工后的情况说明》一份,载明:“一、室外厂区道路工程在室外厂区道路施工中,因设计院设计人员在室外设计标高方面存在着理解差异问题,导致厂区道路室外标高出现比厂区外公路标高低的情况。如该问题在以后的审核中确实属于施工方面的问题,刘岩项目部愿承担50%的责任(20万元),如不属于我们项目部的责任,我们不承担责任。二、对于A、B厂房屋面渗漏的问题经过几次维修,现还有几处渗漏点,我们承诺:春节后,再认真检查,全部处理并铺设SBS一层。三、对于K、L厂房个别地面起砂的问题我们承诺:春节后,再认真检查,全部处理到合格为止。” 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原告发出《通知》一份,内容为:“K厂房根据生产需要,现将K厂房1-6层的6轴交B-D轴之间的已砌筑完毕的墙体全部拆除,此墙体取消。” 2018年5月21日,原、被告共同盖章达成了《郑州朝虹科技有限公司A厂房、B厂房、H厂房、办公楼、K厂房、L厂房按发包方李建军总经理的指示对各个工程图纸进行变更所增加和减少的工程量的说明》(以下简称工程量的说明)一份,载明:“以上六栋楼新增工程量已全部施工完毕。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已全部投入使用,经原告认真核算,并报发包方被告。被告对上述新增工程量造价及减少部分工程量总价进行总核算后,新增工程款共计1890000元。六栋楼变更增加工程量较多,造成工期延误的,各个单位工程工期因此相应顺延。”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工程量的说明》、《通知》(K厂房)中其公司印章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向法院申请鉴定,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粤明鉴[2020]文鉴字第08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工程量的说明》、《通知》(K厂房)中被告公司印章与样本中的印章是同一枚印章。被告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 被告为证明案涉厂房及办公楼存在质量问题,提交了A、B厂房、H厂房、K、L厂房的照片共24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经本院组织双方到现场勘验,可以看出部分厂房存在地面油漆脱落。 三、案涉工程款支付情况 庭审中,被告认为已经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总额32190378.9元,根据被告提供的付款明细,原告认可被告支付到原告公司账户28488788元(其中包含过账款项8888788元,该部分款项被告亦在庭审认可系转至原告账户后,又转回被告账户的费用,应予以扣除),支付给郑州航空港区建设局相关费用1104125.89元,支付给施工个人(代付材料,工资)9871279元,共计30575404.89元(28488788元+1104125.89元+9871279元-8888788元)。 原告对被告付款明细中列明的向案外人黄波付款900000元(分3次支付),向陈思羽付款500000元、向刘军岭付款160000元(分2次支付)、向郑州万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款50000元(消防维护费用)、向港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付款40000元(消防罚款),及2016年6月14日支出现金1200元,2018年8月23日支出现金4986元(更换消防设备费用)不予认可,称该10笔支出均与原告无关,不应计算在工程款内。被告对原告有异议的10笔款项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系支付的案涉工程款。 四、案涉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办理情况 2015年10月27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载明:“郑州朝虹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15年10月27日经网上备案系统进行了年产液晶电视(显示器)50万台和彩电主板220万块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备案号为:410000WSJ150010065;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2015年12月21日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载明:“建设单位郑州朝虹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年产液晶电视(显示器)50万台和彩电主板220万块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使用性质为厂房,消防设计备案号为410000WSJ150010065,竣工验收日期为2015年12月21日;建筑物A、B厂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为一级,建筑物H、K、L、办公楼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为二级;其中办公楼登记的面积为4888.23平方米”。 2018年1月16日,被告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简称“消防支队”)就涉案工程提请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同年1月29日,该支队作出郑港公消审字[2018]第0004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以其应采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等新规范重新设计为由,认为该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并列明18项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出应修改上述问题后,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不得擅自施工。 同年9月26日,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现代公司承诺:朝虹公司先付50万元工程款给现代公司,现代公司承诺2019年1月30日前把相关消防手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交与朝虹公司。如果不能如期交付以上手续,剩余工程无论多少,我公司不再向朝虹公司主张,我公司明确放弃剩余所有工程款。” 原、被告双方对该承诺书的理解产生争议。原告认为应当由被告按照消防支队提出的整改要求整改到位后,原告配合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等新规范进行申报,现由于被告不予配合,没有完成整改内容,故无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被告认为案涉工程已经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旧规范施工完毕,无法按照消防支队的要求进行整改,原告应该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旧规范取得案涉工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同时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于2015年5月1日起作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新颁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采用(GB50016-2014)版本。 另查明,被告分别于2014年4月2日取得涉案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14年6月13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于2015年5月20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10月27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又查明,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均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判决结果
一、被告郑州朝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951504.11元及利息(以8951504.1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郑州朝虹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89889元,由原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985元,被告郑州朝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9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现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56元,被告郑州朝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44元;案件反诉受理费654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郑州朝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合议庭
审判长刘峰 审判员张朝辉 审判员周小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世珍
判决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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