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加银与刘炳路、河南豫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05民初10005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祁加银诉被告刘炳路、河南豫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其没有合同关系,依据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祁加银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被告提交的2019年11月27日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承包方)与河南豫隆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工程名称金水区市民文化公园项目建安工程;该合同第2条,工程名称金水区市民文化公园项目建安工程,地点郑州市金水区,南邻三全路,北邻新龙路,西邻渠东路;该合同第26.1条约定,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乙方不愿意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第(1)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刘炳路的户籍地为北环路××号院17号楼2C7号,属于郑州市金水区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田晓
人民陪审员王彦霞
人民陪审员王俊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段静静
判决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