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东双、郭学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13民辖终41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宋东双因与被上诉人郭学鹏、冯东民、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民初78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东双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东双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丽坤
审判员路飞
审判员孙成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宏波
判决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