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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汪智慧
联系方式:18974473322
注册时间:1992-09-08
公司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路24号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其总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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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代群英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802执300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与被执行人代群英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湘080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代群英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于2021年3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1年3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代群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17日、2021年6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代群英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工商股权登记等信息。于2021年3月18日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于2021年5月26日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于2021年5月26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情况。于2021年4月6日在慈利县岩泊渡镇红土村村民委员会、20216月18日向慈利县岩泊渡镇政府调查被执行人代群英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6月30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3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代群英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6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易悦 审判员高红定 审判员吴新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晓芬
判决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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