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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缪尔宁
联系方式:0744-8222480
注册时间:1990-09-14
公司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凤湾居委会北正路90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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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张家界星润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802执异33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星润商贸有限公司、黄琼慧、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异议人)孟某、李某不服本院(2021)湘0802执540号执行案的执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本院(2021)湘0802执540号执行裁定,解除对登记在李勇、孟某名下不动产权证号码0001248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异议人)孟某、李某提出异议称,异议人孟某与被执行人李勇原系夫妻关系,因李勇与他人同居生子,2018年1月31日夫妻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涉案不动产权证号码0012148号房屋夫妻双方赠予异议人李某归其所有。因房屋有按揭贷款、李某未成年,故没有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离婚后,异议人孟某为照顾和补偿女儿李某,倾其所有花70万元将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母女两人搬进居住至今。从执行法院(2020)湘0802民特150号民事裁定书可以看出,三被执行人的借款时间分别为2019年4月16日,此时,异议人孟某与被执行人李勇已离婚,财产也分割完毕。异议人李某因父母离婚接受赠予取得涉案房产,并非恶意逃债和其他非法行为,该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属于异议人李某,异议人孟某原系该套房屋的共有人,离婚后又出资70多万元进行了装修,故异议人(案外人)李某、孟某两人系该涉案房产的权利人。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查封,侵害了异议人的权益,请求法院中止执行,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称,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生效为原则,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涉案不动产权证号码0012148号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李勇、孟某,虽然李勇与孟某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孟某所有,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离婚后至法院查封前,已有三年四个月之久,异议人未申请变更登记,涉案房产也未变更登记,故涉案房屋所有权应以登记为准。离婚协议系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异议人孟某、李某以离婚协议享有的对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不足以对抗物权登记效力,其不因此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李勇房屋一半所有权的民事权益。请求法院驳回两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张家界星润商贸有限公司、黄琼慧、李勇在异议审查期间没有提出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异议人孟某与被执行人李勇2002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女,取名李某,2018年1月31日夫妻双方到张家界市永定区民政和民族宗教局协议登记离婚,约定对共同财产房屋三套,其中二套: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教场居委会大桥路1号荷花机场福临小区2栋2单元202室、解放西路龙城街2栋1011商业门面归女方所有;湘银天门一号48栋4-101(153.54平方米、房产证登记为李勇、孟某)房屋共同赠与女儿李某所有。协议离婚后,异议人孟某对涉案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热水坑居委会湘银天门一号48栋4-101号[不动产权属证号为湘(2018)张不动产权第0××8号产权人登记为李勇、孟某]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后与异议人李某共同居住至今。但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另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与张家界星润商贸有限公司、黄琼慧、李勇贷款纠纷,于2020年12月9日经张家界市永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一、张家界星润商贸有限公司、黄琼慧偿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贷款本金1356000元及利息、罚息,于2020年12月21日前偿还本金10.6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自2021年1月起至2021年5月每月2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20.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剩余22.5万元及所欠所有利息、罚息于2021年6月20日前偿还完毕,利息、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20年10月22日起算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若张家界星润商贸有限公司、黄琼慧未按约履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可对所欠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被申请人李勇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20年12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向本院提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立案审查后,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湘0802民特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张家界星润商贸有限公司、黄琼慧、李勇于2020年12月9日经张家界市永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湘0802民诉前调1298号调解协议书有效。 本院裁定后,张家界星润商贸有限公司、黄琼慧、李勇仍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湘0802执5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家界星润商贸有限公司、黄琼慧、李勇的银行存款,直至冻满140万元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李勇名下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热水坑居委会天门壹号48栋4-101、不动产权属证号为湘(2018)张不动产权第0××8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黄琼慧…。案外人(异议人)孟某、李某不服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异议人)孟某、李某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彭宁 审判员符军 审判员漆辉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耀之
判决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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