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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缪尔宁
联系方式:0744-8222480
注册时间:1990-09-14
公司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凤湾居委会北正路90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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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张家界鼎沸餐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802执异32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家界鼎沸餐饮有限公司、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异议人)孟荔不服本院(2021)湘0802执538号执行案的执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本院(2021)湘0802执538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李勇名下(实际权利人为异议人孟荔)不动产权证号码0××2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异议人)孟荔提出异议称,异议人孟荔与被执行人李勇原系夫妻关系,因李勇与他人同居生子,2018年1月31日夫妻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涉案不动产归异议人孟荔。因房屋位于大桥路,面临征收,故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离婚后,异议人孟荔通过张家界安居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将涉案不动产转让给了张联翠,张联翠并于2021年3月9日前后支付购房款52万元(尚欠3万元于不动产权证办理时再给付)后举家搬进该房居住至今。从执行法院(2020)湘0802民特151号民事裁定书可以看出,李勇的借款时间分别为2019年4月26日、2019年5月2日,此时,异议人孟荔与李勇已离婚,财产也分割完毕。异议人孟荔因离婚财产分割取得案涉房屋,并非恶意逃债和其他非法行为,离婚后该涉案房地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已转让给购房人张联翠,请求法院中止执行,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维护异议人和购房人的权益。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称,民法典规定,不动产以登记生效为原则,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现不动产登记在李勇名下即属于李勇的财产,被执行人李勇与异议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虽然李勇与孟荔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孟荔所有,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距离离婚已有三年四个月之久,至法院查封之前没有进行申请变更登记,也没有提供不能变更登记的客观情况,物权以登记为准,李勇仍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离婚协议系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张家界鼎沸餐饮有限公司、李勇在异议审查期间没有提出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案外人(异议人)孟荔与被执行人李勇2002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女,取名李思颐,2018年1月31日夫妻双方到张家界市永定区民政和民族宗教局协议离婚,约定对共同财产房屋三套,其中二套: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教场居委会大桥路1号荷花机场福临小区2栋2单元202室、解放西路龙城街2栋1011商业门面归女方所有;湘银天门一号48栋4-101(153.54平方米、房产证登记为李勇、孟荔)房屋共同赠与女儿李思颐所有。2021年3月9日孟荔以其与李勇的名义通过张家界新安居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中介与购房人张联翠签订了《张家界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李勇、孟荔)将坐落于张家界市永定区××路××号××小区××栋××室,房产证号:0××2号,权利人:李勇,面积:102.72㎡)房屋出售给乙方(张联翠),出售价格:558800元。还约定了信息费用、付款方式等其他事项,在合同最后签字栏内李勇、孟荔、张联翠签了字,张家界新安居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签名盖章。合同签订后至2021年3月25日,购房人张联翠支付了合同约定的52万元房款(下欠3万元按合同约定在办理过户后付清),出售房屋一方将房屋交与购房人张联翠,但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另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与张家界鼎沸餐饮有限公司、李勇贷款纠纷,于2020年12月9日经张家界市永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张家界鼎沸餐饮有限公司、李勇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贷款本金1327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于2020年12月21日偿还本金127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自2021年1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本金200000元及当期所有利息、罚息,直至借款本息还清,利息、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20年10月22日起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若张家界鼎沸餐饮有限公司、李勇未按约履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可对张家界鼎沸餐饮有限公司、李勇剩余所欠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2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向本院提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立案审查后,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湘0802民特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张家界鼎沸餐饮有限公司、李勇于2020年12月9日经张家界市永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湘0802民诉前调1300号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裁定后,张家界鼎沸餐饮有限公司、李勇仍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湘0802执5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家界鼎沸餐饮有限公司、李勇的银行存款,直至冻满135万元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李勇名下不动产权证号码为0××2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案外人(异议人)孟荔不服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异议人)孟荔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彭宁 审判员符军 审判员漆辉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耀之
判决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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