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张家界星润商贸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802执54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星润商贸有限公司、黄琼慧、李勇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以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且他人对被执行人被查封财产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暂撤回执行申请,待异议后再恢复执行为由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802执5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易悦审判员高红定
审判员吴新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覃曦轮
判决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