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鹏鹞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泰兴市宣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282执恢225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鹞环保公司)、江苏鹏鹞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鹞设计院公司)、宜兴泉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溪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宣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堡污水处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宜和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宣堡污水处理公司应支付鹏鹞环保公司、鹏鹞设计院公司、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4872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并承担诉讼费7724元。因宣堡污水处理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鹏鹞环保公司、鹏鹞设计院公司、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后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被泉溪公司吸收合并,宜兴鹏鹞阳光环保有限公司关于本案的债权由泉溪公司继承。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宣堡污水处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宣堡污水处理公司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2021年6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宣堡污水处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宣堡污水处理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宣堡污水处理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查明宣堡污水处理公司名下无房产及土地登记。
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宣堡污水处理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宣堡污水处理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登记,查明宣堡污水处理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泰兴市××镇××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该使用权已被泰兴市人民法院首封,本案作轮候查封处理,无处置权。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宣堡污水处理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书面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872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宜和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邢旭东
审判员丁平
审判员魏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桢豪
判决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