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04民初7172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72278.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其出具的诉讼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为申请人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72278.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赵熠彤
判决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