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云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02民初8978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先云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人寿保险四川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朱先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1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生效期为2019年3月9日,合同期满日为2020年3月8日,投保单号为1144510007421289,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60000元。2019年9月25日上午8时,原告在成都天佑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厂房顶棚维修过程中,因搭脚木方腐蚀断裂,原告从厂房顶棚坠落摔伤,后被送往双流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侧髂骨骨折。2020年12月1日,四川科博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朱先云的致残程度为九级。被告至今仍未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起诉至法院。
人寿保险四川省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是由人寿保险四川省分公司同原告朱先云订立,人寿保险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以本案的被告人寿保险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人寿保险四川省分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朱先云针对人寿保险四川省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答辩,认为:人寿保险四川省分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均为本案适格被告,原告朱先云可以选择人寿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朱先云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许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贾月
判决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