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恒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贵州林城兴水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201民初24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六盘水恒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林城兴水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盘水恒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六盘水恒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9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498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六盘水恒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266元,本院退还原告5498元)
合议庭
审判长曹思思
人民陪审员路绍萍
人民陪审员王淑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海云
书记员黄珊
判决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