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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成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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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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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沭县石门镇张巡会前村31号
简介: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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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成,杨庚,杨欢欢等与李喜存,李战强,申祥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陕0424民初942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乾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1935070邬烜平,761042XXXX5070711241939120461042XXXX9120411131974080161042XXXX408013170被告:,女,1991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住略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102153642。 1970宋凯,1203461042XXXX012034311XXXXXXXXXXXXXX0078被告:,男,1989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90912317X,系邬烜平之夫,1984092961272XXXX40929043491610827710061369916104007135650361993030961272XXXX303091415197412161861272XXXX412160433 原告陈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李喜存、李战强、申祥飞、宋凯、邬烜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兵、被告宋凯、邬烜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丰莹、张雯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某某、李喜存、李战强、申祥飞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757360元、丧葬费37496.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8654元(其中:亡者之母117570、亡者之父117570元、亡者之子23514元)、亲属因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1113510.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7日22时22分,被告田某某驾驶,陕DXXXXX三轮汽车沿S108线由东行驶至乾县XX镇XX段时,与在路面中间位置行走的陈某乙相撞,导致陈某乙倒地,后被宋凯驾驶的陕AXXXXX车接触、李战强驾驶的陕KXXXXX/陕KXXXX挂车和申祥飞驾驶的陕KXXXXX/陕KXXXX挂车相继碾压,造成陈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乾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田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战强、申祥飞、宋凯、陈某乙共同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未赔偿。另,陕DXXXXX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陕AXXXXX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责任险。陕KXXXXX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责任险。陕KXXXXX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责任险。故诉讼法院。 被告田某某未答辩。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辩称,田某某驾驶车辆在其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其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宋凯驾驶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责任险,按事故认定,宋凯承担12.5%的责任。对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不予赔偿。 被告李战强未答辩。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辩称,陕KXXXXX车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5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在驾驶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其公司愿意承担合法损失。根据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时,李战强驾驶车辆为主挂车辆,主车在其公司投保,挂车无,超出交强险部分,挂车应自行承担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主车仅承担6.25%的责任。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被告申祥飞、李喜存未答辩。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辩称,陕KXXXXX车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责任险。因该车也是主挂车辆,挂车未投保,故主车只承担6.25%的责任。 被告邬烜平、宋凯答辩对原告起诉没有异议。 当事人针对自己主张当庭提供了证据,对各方无异议的证据:事故认定书、陕DXXXXX车保险单、陕AXXXXX车行驶证、保险单及宋凯驾驶证、陕KXXXXX车行驶证、保险单及李战强驾驶证、陕KXXXXX车行驶证、保险单及申祥飞驾驶证、陈某乙死亡证明、殡葬证、被赡养人陈某某、张某某户口本及村委会证明陈某某、张某某共有两个子女为陈某甲和陈某乙、杨某某家庭户口本、被抚养人陈某丙户口薄,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被赡养人陈某某、张某某夫妇的儿子陈某甲残疾证、村委会证明陈某甲无赡养能力,该证据不能证明陈某甲无赡养能力,不予认定。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田某某支付原告方35000元。 上述原、被告认可和本院认定有效证据,证明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7日22时22分,被告田某某驾驶陕DXXXXX三轮汽车沿S108线由东行驶至乾县XX镇XX段时,与在路面中间位置行走的陈某乙相撞,导致陈某乙倒地,后被宋凯驾驶邬烜平所有的陕AXXXXX车接触、李战强驾驶的陕KXXXXX/陕KXXXX挂车和申祥飞驾驶李喜存所有的陕KXXXXX/陕KXXXX挂车相继碾压,造成陈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乾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田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战强、申祥飞、宋凯、陈某乙共同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田某某支付原告方35000元。陕DXXXXX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陕AXXXXX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责任险。陕KXXXXX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15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责任险。陕KXXXXX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责任险。死者陈某乙兄妹二人,被赡养人父亲陈某某,1939年12月04日出生。母亲张某某,1935年07月07日出生。被抚养人儿子陈某丙,2003年09月26日出生
判决结果
原告亲属陈某乙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丧葬费37496.5元、死亡赔偿金7573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6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871736.5元,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陕DXXXXX车交强险、陕AXXXXX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2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在陕AXXXXX车第三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方剩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31736.5元的12.5%为53967.6元;共计273967.6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在陕KXXXXX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10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第三责任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方剩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31736.5元的12.5%为53967.6元;共计163967.6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在陕KXXXXX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10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第三责任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方剩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31736.5元的12.5%为53967.6元;共计163967.6元。 四、被告田某某赔偿原告方剩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31736.5元的50%为215868.25元(其中田某某已支付原告35000元,再应支付180868.25元)。 五、上述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原告方自己负担。 上述一、二、三、四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502元,减半收取7251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3600元,被告李战强负担906元,被告申祥飞、李喜存负担906元,被告宋凯、邬烜平负担906元,原告方负担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董卫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薛珺月
判决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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