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运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能新强(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74执36号
判决日期:2021-08-02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运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能新强(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中能新强(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运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中能新强(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对被执行人中能新强(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多个有限公司股权予以冻结(轮候冻结),上述股权本院暂无法进行处置。相关财产冻结情况本院已另行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委托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杨现正
审判员黄亮
审判员陈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郑岗
书记员杨尧
判决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