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龙门旅游度假区正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281财保5号
判决日期:2021-07-31
法院: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1年7月15日,大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全财产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龙门旅游度假区正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0万元。
上述冻结、查封的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毁坏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许静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冰
判决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