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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2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
联系方式:0510-87848999
注册时间:2008-08-29
公司地址: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南区
简介:
环保工程及设备的技术研究、开发、设计;环保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咨询、转让、信息服务;环保工程技术的培训、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电气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开发、安装调试;水处理污染防治设备、玻璃钢制品、喷泉设备、钢杆、电力杆、铁塔、照明器材、配电柜、自动化成套控制装置系统、交通噪声防护设备、水工金属结构、压力容器的制造、销售;污泥无害化处理;蓝藻的收集、治理;炭吸附材料(化工产品除外、国家限制类产品除外)的生产、销售;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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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龙门旅游度假区正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281财保5号         判决日期:2021-07-31         法院: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1年7月15日,大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全财产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龙门旅游度假区正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0万元。 上述冻结、查封的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毁坏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许静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冰
判决日期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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