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徐忠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14执1905号
判决日期:2021-07-31
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忠旭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8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忠旭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
判决结果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14民初8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合议庭
审判员黄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旭丽
判决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