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标与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1127民初93号
判决日期:2021-07-31
法院: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标与被告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胡建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李标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李标撤回对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胡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80元,减半收取计6090元,由李标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王景平
人民陪审员蒋运雄
人民陪审员李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黄艳
书记员周施佳
判决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