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兰实业有限公司与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16财保17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7-31
法院: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陕西青兰实业有限公司与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陕0116财保1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金泰假日花城支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共计1865572.33元银行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陕西青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金泰假日花城支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共计1865572.33元银行资金的冻结。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青兰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会茹
二O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张欢
判决日期
2021-07-31